合同效力待定包括哪些类型?

根据《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》及其司法解释,合同效力待定的类型主要包括以下几种:1.无效合同:根据合同法第39条,当事人以欺诈、胁迫的手段订立合同,损害国家利益的;恶意串通,损害国家、集体或者第三人利益的;以合法形式掩盖非法目的的;损害社会公共利益的;违反法律、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的合同为无效合同。这些情况下,合同效力待定,需通过诉讼或仲裁程序确认其无效。2.可撤销合同:根据合同法第41条,当事人在订立合同时,因误解或其他原因对合同主要内容有重大误解,而对方有过错的,可以请求撤销合同。这种情况下,合同效力也处于待定状态,直至法院作出是否撤销的判决。3.未履行最少份数的合同:根据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合同法若干问题的解释(一)》第三条,法律、行政法规规定应当公证,但当事人没有公证的合同,或者法律、行政法规规定应当登记、备案、审批、核准等但未履行的,不影响合同效力的。这些情况下,合同效力可能处于待定状态,直至相关手续完成。4.附条件和附期限的合同:根据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合同法若干问题的解释(二)》第六条,当事人对合同是否有效发生争执,而该争议需要依据条件或者时间实现或消灭,且该争议确需先于其他争议解决时,可以裁定先行审理合同效力争议。这类合同的效力也属于待定状态。综上所述,合同效力待定的类型主要包括无效合同、可撤销合同、未履行必要手续的合同以及附条件和附期限的合同等。这些情况下,合同的效力需要通过法律程序才能最终确定。法律依据:《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》第39条:当事人以欺诈、胁迫的手段订立合同,损害国家利益的;恶意串通,损害国家、集体或者第三人利益的;以合法形式掩盖非法目的的;损害社会公共利益的;违反法律、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的合同为无效合同。《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》第41条:当事人在订立合同时,因误解或其他原因对合同主要内容有重大误解,而对方有过错的,可以请求撤销合同。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合同法若干问题的解释(一)》第三条:法律、行政法规规定应当公证,但当事人没有公证的合同,或者法律、行政法规规定应当登记、备案、审批、核准等但未履行的,不影响合同效力的。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合同法若干问题的解释(二)》第六条:当事人对合同是否有效发生争执,而该争议需要依据条件或者时间实现或消灭,且该争议确需先于其他争议解决时,可以裁定先行审理合同效力争议。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民法总则若干问题的解释》第一条:当事人主张确认合同有效或者无效、确定行为有效或者无效的诉讼时效期间为一年。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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